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75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隆昌、江哲銘、陳博雅、王振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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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矚上訴字第一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主張:(一)聲請人是否該當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非無疑義。
(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事前未明確表示同意,且未受完足訓練及教示之單次性、任務性從事公共事務之人民直接視為公務員,並課以與身分公務員相同之刑事責任,此種立法方式,是否已構成對人民參政權之過度侵害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以及違反對於人民服公職權之制度性保障,而屬違憲。(三)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云云。核其所陳,聲請人指述其是否該當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主體,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對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身究係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等權利,以及該定義性條文究有何違憲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王隆昌、江哲銘、陳博雅、王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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