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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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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468號

解釋日期 70 年 01 月 23 日聲請人 雷晉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0 年 01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61次會議
聲請人
雷晉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就法院確定判決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聲請解釋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就法院確定判決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聲請解釋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係台灣省鐵路局材料處八堵驗煤所及鶯歌驗煤所主任,曾受人害,涉嫌䓝職案件,而最高法院科刑判決竟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判決不適用法則,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第十四款漏未調查證據及判決不載理由等違法;經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為非常上訴多次,檢察長均基於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四號判例,未予照准,惟該判例因認非常上訴審為法律審,致發生其有牴觸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主張,不外係關於法院在刑事訴訟法定程序進行中,認事與採證之職權行使問題,依己見加以指摘,仍認為判決不採用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以認定有利於聲請人之事實即係違背法令。至於聲請人所指摘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四號判例,則非聲請人所受最高法院判決所引用。故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61次會議

聲請人

雷晉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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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4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