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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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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23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聲請人 吳永恒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永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五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五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同法院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七七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同法院一○○度聲再字第四七七號刑事裁定(下稱再審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以證人辯論期日所為證述,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理由,惟對於證人之詰問及被告對證人反對詰問所揭露之事實真相,不予理會。且該判決對於有利被告之證據,不加採信之理由,未於判決書內詳加說明及記載,該判決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另再審裁定以聲請人所提之證據,皆屬判決前法院及當事人所知,不符合系爭規定之嶄新性要件而駁回再審聲請,顯然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規定及違反本院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云云。核其所陳,均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均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及再審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本院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永恒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1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