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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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667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5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武田、陳燦煌、陳銘漢、陳楠棋、林炳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八號裁定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八七號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又行政法院上開二裁定均有違憲疑義,併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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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八號裁定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八七號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又行政法院上開二裁定均有違憲疑義,併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要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八號裁定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八七號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又行政法院上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關於前者,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確定判決依第二審認定之事實,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石松間就系爭耕地有租賃關係存在,聲請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訴請返還土地為無理由,為聲請人敗訴之論斷。至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八號、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八七號裁定則以聲請人對於前陽明山管理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為調處結果提起訴願,已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且本件係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爭議,非屬行政救濟之範疇,聲請人提起訴願、再訴願,程序上即有未合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查最高法院就聲請人提起返還土地之訴,已為實體上判決確定,其訴訟權並未受侵害,此與行政法院認聲請人提起訴願為不合法,於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無矛盾之處。關於後者,前陽明山管理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為調處之結果,是否有拘束聲請人之效力,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是否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為適用法規當否問題,既非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及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武田、陳燦煌、陳銘漢、陳楠棋、林炳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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