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5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軍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7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第406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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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7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第406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7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06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419條(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明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而上訴期間為20日,抗告期間卻只有5日,且未慮及受刑人受刑事處罰而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對訴訟權之保障,亦不符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二及三所定之「有特別規定外」,其立法目的及文義曖昧不明,又未提供有效救濟方式之告知,使抗告淪為形式,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彭軍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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