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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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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74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非有主動徒手推門之犯罪行為,確定終局判決卻剝奪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聲請調查證據及同法第288條之3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之權利,並以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推測及擬制聲請人有間接故意,就未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項予以審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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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