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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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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3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周志霖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周志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搶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刑法第90條、第98條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搶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刑法第90條、第98條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搶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刑法第9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98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之聲明異議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歷審法院皆認其強制工作已執行完畢,欠缺聲明異議程序救濟之實益為由駁回,實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2.刑法以相同之犯罪構成要件分別處以刑罰及保安處分,違反憲法一罪不二罰,系爭規定二及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及三,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二及三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核聲請意旨1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周志霖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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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