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6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藍0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五號判決及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五二七七五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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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五號判決及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五二七七五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五號判決及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五二七七五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惟系爭函以行政命令將前開申報期間變更為「自稽徵機關就該被繼承人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違反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顯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又確定終局判決對本案核課期間起算點之認定,無異變相延長法定核課期間,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爭執系爭函違憲,並爭執法院關於本案核課期間起算之認定有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藍0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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