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4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泓志、楊岫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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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引用不明來源之命令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已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具法人資格,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民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行政法人法第二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一條、國有財產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枉法裁判,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行動自由及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惟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劉泓志、楊岫涓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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