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3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散戶榮民未曾分配眷舍聯合會代表人王正強及楊書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眷舍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六三八號裁定,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及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眷舍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六三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及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對系爭規定但書所持見解過於狹隘,固守文義解釋及歷史解釋,忽略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已開始徵收裁判費,當有效避免人民濫訴,且公益訴訟係人民制衡行政機關不法及立法濫權唯一最後手段,系爭規定但書應作擴張解釋,以利人民提起公益訴訟云云。查其所陳,僅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散戶榮民未曾分配眷舍聯合會代表人王正強及楊書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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