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5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嘉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工會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12號判決,所適用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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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工會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12號判決,所適用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工會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訴外人某公司未核給其中華民國102年第1季、第2季績效獎金若干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此部分竟遭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以已逾90日之申請裁決期間為由駁回,乃主張系爭規定90日之期限過短,且應與行政罰法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期間相當,方符合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規範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為何系爭規定之申請裁決期間,與規範目的顯不相同之上開行政罰法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期間,應屬相當;且系爭規定與前開行政罰法規定之期間不相當與否,究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部分,亦尚未見具體之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郭嘉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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