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90號判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法,且與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號、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6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9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02條第1項第7款(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法,且與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號、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6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二)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同向同車道之前轉彎車與後直行車之行車秩序,應無系爭規定一及三有關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適用,而應適用系爭規定二有關後車與前車應保持距離,不得迫使前車讓道之法理,此亦為確定終局判決二之見解,惟確定終局判決一卻為相反之認定,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適用見解違法有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之名譽權,且與確定終局判決二之見解相異,故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三)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係針對特定事實應適用何條法令之見解不一,而非對於系爭規定一至三本身法條規定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人所稱同向同車道之前轉彎車與後直行車之行車秩序認定究應適用系爭規定二或三,乃屬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惟法院裁判本身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饒明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