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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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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955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6 月 26 日聲請人 龍金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6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聲請人
龍金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付土地及房屋事件,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八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六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及上訴。聲請人認上開第二審法院所適用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發布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山胞保留地承租權不得轉讓),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山坡地所有權之移轉以山胞為限),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六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裁判,尚非以系爭管理辦法為其敗訴論斷之主要理由,聲請人聲請釋憲,且未具體指摘上開管理辦法有何違法違憲之處,其遽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聲請人

龍金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