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7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四○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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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四○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四○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違反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賦予公司股東租稅緩課利益請求權,應受憲法關於財產權之保障;系爭規定致僅因漏寄延期申請函之情形,即喪失該請求權,不符比例原則;又認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系爭規定應以法律明文定之,聲請人始能得知公司依上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增資完成後,股東能否取得租稅緩課之優惠,尚須視公司有無盡其租稅協力義務而定等云云。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聲請人
黃○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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