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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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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881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施○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施○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本件聲請人前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其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矚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嗣經確定終局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使檢察官或自訴人就一審無罪判決,在無任何新事實、新證據或新法律論述之情形下,得提起上訴,形同賦予檢察官或自訴人無限制之上訴權,迫使被告接受第二次審判帶來之痛苦,並增加被告於二審中受有罪判決之風險,違反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且牴觸憲法上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受妥速審判權;亦無法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檢驗等語。

按訴訟權之保障,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五一二號及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號解釋參照)。是有關刑事訴訟審級構造之設計、程序及相關要件既屬立法裁量,立法者自得衡量上開各種因素為適切之規範。本件綜核聲請意旨所陳,係以系爭規定未限制檢察官或自訴人對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致被告遭受上訴審程序帶來之痛苦與風險等語為其論述基礎,尚難認已客觀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違憲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施○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