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3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迴避
- 許宗力大法官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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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5次、第1485次、第1494次、第1506次及第15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狀,係聲請為一定之裁定,不具有起訴之意思,系爭裁定逕以通常程序案件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拒絕應先為裁定之義務。系爭裁定漏未就聲請事項為裁定,確定終局裁定准系爭裁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違反辦案程序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23條對聲請人基本權不得以法律限制等規定,當然無效。爰再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3號、第18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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