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5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法案件聲請再審議,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七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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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法案件聲請再審議,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七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案件聲請再審議,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七七號議決書(下稱「系爭再審議議決書」),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系爭再審議議決書,係認聲請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八年度鑑字第一一五一九號議決書依同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規定,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乃依法懲戒,適用法規並無錯誤,至聲請人受撤職處分,依據系爭規定,能否再任警察職務,係屬另一問題,尚難謂該懲戒處分係屬剝奪其工作權,而駁回聲請人再審議之聲請。故系爭規定並非該再審議議決書所適用之法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徐○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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