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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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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38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聲請人 卓進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卓進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選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28條,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選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28條,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選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28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未以嚴謹之刑事程序查證相關事證,卻依系爭規定二準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判決聲請人當選無效,未審究一審驗票過程之重大明顯瑕疵,實為誤判,且依系爭規定一諭知二審終結不得上訴,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訴訟權,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一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增訂第2項前,係規定於同法第109條,文字與系爭規定一相同,前經本院釋字第442號解釋認與憲法意旨尚無牴觸在案。至聲請人其餘所陳,一審驗票過程明顯瑕疵,二審未查,以薄弱事證作出錯誤判決等,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卓進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4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