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3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進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對法務部之函覆不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0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對法務部之函覆不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0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法務部之函覆不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0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可否攜帶紙筆記錄當事人所言之詢問,不服法務部之答覆,並指摘法院以該答覆非屬行政處分之認事用法為違憲,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李進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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