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63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4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亞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九號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又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八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見解與立法理由有異,併請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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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九號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又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八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見解與立法理由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解除職務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六二號裁定,以聲請人係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試用駕駛,非法定機關依法任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其與被告間僅屬私法上僱用關係,其間因解雇所生爭執,為私權爭執,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程序請求救濟,應循民事訴訟途徑為之解決,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8次會議
聲請人
吳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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