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88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1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日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五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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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五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刑事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三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五一五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無非以個人見解主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不作為犯之成立,應有作為義務存在為前提,認為上開判例亦應如此解釋及適用,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判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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