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00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6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臺北市政府頒布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十五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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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臺北市政府頒布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臺北市政府頒布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二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起聲請,仍徒以一己之見,泛詞爭執系爭判決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規定給付全額徵收補償費,而違法適用臺北市政府自頒之上開處理辦法,只准聲請人按違章房屋領取半數之拆遷處理費,因認系爭判決違法違憲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或法律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
聲請人
周○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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