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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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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00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陳○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調任、退休事件,認調任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四號裁定,及退休事件之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調任、退休事件,認調任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四號裁定,及退休事件之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調任、退休事件,認調任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退休事件之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有關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四號裁定部分,聲請人指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均拒絕進行實質審查,違反訴願法第八十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以及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等規定云云,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種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有關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六號判決部分,聲請人指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已因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而失效,該判決卻援引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二款第二目規定而以為有效,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七○號解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等法律,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以及憲法第一百十八條與地方制度法之法律保留原則,侵犯聲請人受憲法第八十三條、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所保障之公務員身分權及俸給權云云,所指摘之判決違法適用無效法令,亦僅屬於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種法令,如何牴觸憲法為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寶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3條憲法第11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