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14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5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7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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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01次、第1434次、第1443次及第144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均因系爭規定而一再被駁回,是系爭規定有違背憲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有無舉證其受損害之侵權行為有無故意過失、兩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7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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