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7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國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45號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726號裁判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24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45號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726號裁判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24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45號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726號裁判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24號判決(下併稱系爭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法院所援用之系爭裁判,一方面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另一方面又違反憲法第23條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對於人權保障及法治國之破壞不言可喻等語。惟查系爭裁判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張國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