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4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1次會議
- 聲請人
- 凌旭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之1、修正前第1017條,及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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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之1、修正前第1017條,及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修正前第1017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44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前曾據同一事件多次就系爭規定等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82次、第1389次、第1397次、第1402次、第1405次、第1409次、第1413次、第1417次、第1420次、第1422次、第1426次及第143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二,係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第18條及第21條第4款規定,且系爭規定二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亦剝奪妻於憲法上之生存權、財產權及人格權云云。核其所陳,除錯誤主張中央法規標準法具有憲法位階外,仍係爭執法院個案上應適用新法或舊法之法律見解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或其他憲法規範,或侵害聲請人之何種憲法上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1次會議
聲請人
凌旭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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