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1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 聲請人
- 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0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號民事判決,以原因案件所涉住宿券使用期限之約定並非定型化契約之約定,不適用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告之「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五條財產權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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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號民事判決,以原因案件所涉住宿券使用期限之約定並非定型化契約之約定,不適用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告之「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五條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原因案件所涉住宿券使用期限之約定並非定型化契約之約定,不適用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告之「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五條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究係適用何法令及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0正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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