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44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連森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成績考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10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人(二)字第1010006925號函,有違反憲法第17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13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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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成績考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10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人(二)字第1010006925號函,有違反憲法第17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13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成績考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10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人(二)字第1010006925號函,關於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如於上班時間參加選舉活動,應依規定請事假部分(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17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13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對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函未經法律授權,逕以行政中立或教育中立之名,規範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是否能或如何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因聲請人參加選舉活動實際請假日數超過28日,導致該年度成績考核為留支原薪。是系爭函已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之參政權,有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疑義,並請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到會說明。核其所陳,就系爭函為何所規範之事項須法律保留,所追求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間又有何處欠缺關聯性,均未敘明,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其違反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所為到會說明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連森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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