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37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六五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一二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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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六五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一二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六五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一二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一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五次、第一四○○次、第一四○三次、第一四○九次及第一四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並未查扣沒收任何兇器,即認聲請人之犯罪行為符合系爭判例所稱「施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程度」而論以強盜罪,違反嚴格證明法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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