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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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9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本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三八五號、第四二○號、第五九七號及第六二○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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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三八五號、第四二○號、第五九七號及第六二○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三八五號、第四二○號、第五九七號及第六二○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採取與財務會計準則相反之認定標準,統一以票面利率計算溢價債券之利息收入,否准聲請人攤銷溢價成本,不當擴張聲請人之淨所得,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解釋意旨。2、溢價債券之持有人無論於到期日取回本息或中途出售,均係為獲取利息收入,非為獲取售出價格與購入成本之價差,惟系爭函竟將溢價債券之買賣定性為證券交易,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意旨。3、系爭函既將溢價證券買賣定性為證券交易,而認除利息收入外尚有證券交易所得,因此溢價無需攤銷,僅須於交易後認列證券交易損益,此種類型化規定不符典型經濟事實,予以推計課稅欠缺正當基礎,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意旨。4、依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下稱所得稅法規定),應以有效利率即市場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然系爭函未隨同一併修正,致因認購時點差異而適用不同利息計算標準,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解釋所示之割裂適用禁止原則。5、債券持有人係以長期持有為目的,所得稅法規定經增訂公布後,溢價債券利息所得之計算即應直接適用,顯見系爭函業已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之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等語。核其聲請意旨,僅係就溢價購入之債券利息收入究應採取如何之計算方式,而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系爭函究有如何牴觸憲法及本院上開各解釋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本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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