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51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違背法律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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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違背法律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部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三一四次、第一三一五次、第一三一六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本次聲請解釋,仍僅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部分:聲請人指摘法院判決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核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綜上所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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