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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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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30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聲請人 王應謙、王楊素卿等二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
聲請人
王應謙、王楊素卿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之見解不當,亦即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問題,並非客觀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本件聲請人王應謙並非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之當事人,未因系爭裁定直接受有權利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

聲請人

王應謙、王楊素卿等二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