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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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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三字第29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4號、第104號、第416號、第446號及第720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4號、第104號、第416號、第446號及第720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服公職權及生存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對先決問題應適用且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之法律,確信為違憲,而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等解釋參照)。惟本院許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所應適用法律之違憲疑義,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旨在消除法官對遵守憲法與依據法律之間可能發生之取捨困難,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4號、第104號、第416號、第446號及第720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系爭法律)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服公職權及生存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依憲法第18條、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司法院釋字第433號及第589號解釋意旨,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為國家恩惠,而係國家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2、依私法自治原則或其引申之契約原則,除一方當事人有形成權外,不得以單方行為使之變更或消滅;退休給付債權最遲至退休要件具備時即已發生,退休之後只剩下履行的問題;是故,與債之給付範圍有關之法令如有變更,如適用於在變更前已發生之債,因其關於發生之法律事實完成於法令變更前,故為真正溯及適用,原則上應為憲法所禁止。3、系爭法律自公布日至施行日雖有一年之過渡期間,但退休所得替代率自百分之95驟降為百分之75,相差百分之20,幅度甚大,僅一年之過渡期間顯失適當;是系爭法律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之規定過度侵害退休公務人員之信賴保護及法安定,嚴重影響政府誠信;對已退休者而言,其已完成提供服務而退休,其依退休時規定所得退休給與為生活規劃,嗣因系爭規定而減少其每月所得後,難以另為生活規劃,對屆齡退休者尤其明顯,侵害其財產權、服公職權及生存權。4、退撫基金之主要虧損是否確因支出退休人員之退休金所致,尚有未定,則大幅調降替代率之上限以減少對退休人員退休金之支出,即非適當及必要之手段;甚且,退休金給與之保障,係維持退休人員老人生活之主要依據而涉及其生存權,同時並有穩定公務人員久任服務於國家之作用之公益價值;是系爭法律第37條已違反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固係聲請人對所審理案件先決問題應適用且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之法律,確信為違憲所提出。惟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因行使職權,認系爭法律第4條第4款至第6款、第7條第2項、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至第39條、第77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及平等權疑義,已另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並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82號解釋公告在案。上開立法委員之聲請範圍及本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客體,均涵蓋本件聲請人所指稱有違憲疑義之系爭法律條文。且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本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是本件聲請人對其所應適用之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則本院於受理上開立法委員聲請案並作成解釋後,自已無另受理本件聲請之必要。

(四)綜上,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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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84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