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78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馮煌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五七五號民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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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五七五號民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五七五號民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有誤,且不得再抗告,有違憲疑義云云,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對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並無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是否違憲,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馮煌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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