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5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舒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後段規定,及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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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後段規定,及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00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所定吊扣或吊銷非法營業車輛牌照之處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應以處分相對人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為前提。系爭決議認系爭規定之性質屬管制性行政處分,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變更行政罰之法定要件,與行政罰法第2條、第7條第1項規定牴觸,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2、系爭規定所定吊扣或吊銷牌照處分之規定,對未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之提供車輛車主而言,文義未臻明確,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有過苛之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應如何解釋適用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林舒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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