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8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8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所適用財政部訂頒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與第七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所適用財政部訂頒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與第七條;並認其所適用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八一一六五八○八一號、第八二一四七六四八八號、第八三一五八四六一○號、第八四一六○三九○七號及第八五一八九三○八三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及第二四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指稱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之規定僅授權財政部就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以命令補充之,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卻恣意規定私人辦理補習班之所得準用該辦法;聲請人另主張上開財政部解釋函令對於技藝及其他補習班,僅核定必要費用,而置成本於不顧,且不問地區經濟狀況如何不同,一律按固定不變之百分比,推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難以公平合理。核其所陳 ,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辦法與函釋對於法律之解釋與適用,並未具體敘明該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聲請人
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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