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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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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0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聲請人 廖耘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廖耘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2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2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2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0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累犯制度僅因被告5年內再犯罪而加重刑度,形同再次處罰,有不當連結之疑慮,系爭規定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之疑慮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廖耘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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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