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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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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85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聲請人 岡○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陳○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岡○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陳○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稅捐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三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九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及稅法規定之疑義;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三七三七六號函釋牴觸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及憲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稅捐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三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九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及稅法規定之疑義;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三七三七六號函釋牴觸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及憲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效,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稅捐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三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九五號判決,所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三七三七六號函,牴觸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及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判決既認定聲請人有進貨之事實,卻又以聲請人未提供相關承攬合約及支付款項等資料供核為由,認為尚難證明聲請人確有支付貨款及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營業人之事實,即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況營業人必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之情形,始得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處罰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七號解釋在案,準此,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縱開立統一發票者為虛設行號而無實際營業之事實,若其已依法申報繳納所開立統一發票應納之營業稅額,則營業人之所為,尚無因而逃漏稅之情形,自不得逕對之補徵營業稅及處罰云云。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僅就相同理由聲請解釋。查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三七三七六號函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除第五款以外其餘各款,並未經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引用,自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至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固經原確定判決所適用,惟聲請人所陳,均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岡○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陳○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1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