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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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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285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聲請人 曾○曲等四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曾○曲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廢止)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本件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係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自得以上開第二審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為聲請解釋之標的(本院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參照)。惟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七○次及第一二九四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僅泛稱建築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目的,係為賦予人民在公法上有適時提出審判請求權、公正有效審判權及聽審請求權,聲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既已適時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將其鄰居建築施工損壞其房屋之爭議事件,依照上開法條規定提交台北市政府建築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該局竟以系爭規定阻止公法上訴訟權內涵之實現,迨程序進入民事訴訟第二、三審時,法院對前揭法條解釋為上開審議程序非屬人民得享有之訴訟權,致聲請人敗訴確定,居家安全及財產損失迄未獲解決。然查上開法條之設,確係為減少訴訟或訴願(立法院公報第六十卷第二十九期第八十七頁參照),並非賦予人民訴訟權,人民之建築爭議,縱未經上開評審程序,並無礙於其直接訴請司法救濟,自無訴訟權受侵害之可言。聲請人所陳,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爭議,既未能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竟如何剝奪或妨害其訴訟權,並致其生存權、財產權受有如何之損害,而有違憲之處,本件聲請,自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曾○曲等四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8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