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829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7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4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十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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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十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十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違反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致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受有侵害,且與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有違,而第九次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同一聲請案件,前經八次聲請並經本院大法官先後議決不受理在案,其本次復對同一聲請案件再次聲請解釋,其聲請書記載均直接引用之前述聲請人歷次解釋憲法聲請書所載為其內容,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4次會議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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