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3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崇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7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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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第1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所犯強制猥褻數行為與想像競合犯或接續犯要件不合,而予以一罪一罰,致聲請人所涉強制猥褻案件之刑期較其他重罪更重,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又法院審理兒童妨害性自主案件,適用系爭規定時,逕以採信對造兒童之證詞致不利於聲請人,亦顯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一罪一罰及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洪崇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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