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4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田等十七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四七號判決,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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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四七號判決,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第一五六號、第三二六號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四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第三二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對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第一五六號、第三二六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下稱系爭規定),認聲請人所爭執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係屬行政機關對於一般人民所為之一般性措施,尚未達可為爭訟之救濟程度,駁回聲請人之訴,因涉及「權力萎縮至零」,已逾越主管機關之職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對於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或利益,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意旨;就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第一五六號、第三二六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指摘前述三號解釋未能明確規範行政機關之行政義務,致人民與行政機關迭起爭議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第三二六號解釋,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聲請人另就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泛泛指摘,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聲請人
郭○田等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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