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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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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40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1號、106年度判字第107號、107年度判字第20號、第172號、第570號判決,共同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第13條、第38條、第48條規定、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1號、106年度判字第107號、107年度判字第20號、第172號、第570號判決,共同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第13條、第38條、第48條規定、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第15條、第43條、第53條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8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14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1號、106年度判字第107號、107年度判字第20號、第172號、第570號判決(下依序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五),共同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舊土污法)第2條、第13條、第38條、第48條規定、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現行土污法)第2條、第15條、第43條、第5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1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未就特殊情狀制定例外規定,亦未就立法施行前與立法施行後之責任歸屬與歸責事由加以精準區別,違反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及財產權,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2、系爭決議認主管機關為減輕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而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所支出之費用,得限期命污染行為人繳納時,不以該場址範圍內所支出者為限,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3、系爭解釋宣告舊土污法第48條合憲,且於解釋理由書末段指出「依土污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污染行為人指為該款所列各目行為之人。是系爭規定係以為上開污染行為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至污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義務,非屬系爭規定之規範範疇,自亦不生系爭規定未區分污染行為人與概括繼受人之整治義務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之問題,併此指明。」並未就當時聲請人所提出之全部相關重要憲法疑義進行實質審理,亦未對於現行土污法第53條為審查,致後續多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包括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五)據此認定聲請人為概括繼受法人格之污染行為人,並依系爭規定承受實際污染者之整治義務。因系爭解釋有文字晦澀與論證不周等疏漏之處,導致法院認事用法時發生諸多疑義,亦使各機關持續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持續造成整體憲政秩序受破壞,並嚴重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權利與法律地位,故對於系爭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

(三)查舊土污法第2條經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五所適用;舊土污法第13條經確定終局判決二、三及四所適用;舊土污法第38條經確定終局判決二、三及四所適用;舊土污法第48條經確定終局判決二及四所適用;現行土污法第2條經確定終局判決二及五所適用;現行土污法第15條經確定終局判決四及五所適用;現行土污法第43條經確定終局判決二及四所適用;現行土污法第53條經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四所適用;系爭決議經確定終局判決二、三及四所適用;系爭解釋經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四及五所適用。是系爭規定、系爭決議及系爭解釋,均得為審查客體,合先敘明。

(四)惟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五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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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93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