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2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惠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七七七號判決,未判命主管機關對其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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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七七七號判決,未判命主管機關對其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七七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判命主管機關對其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交通事故受有傷害,又經醫療院所醫師違反醫療常規診治而加重傷勢,已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之補償金申請要件。詎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並非因犯罪行為而受重傷之被害人,不符該法所定要件,因而未判命主管機關對其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顯已違反憲法上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及其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周惠竹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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