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68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派出所警員,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由,制止聲請人請願,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派出所警員,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由,制止聲請人請願,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派出所警員,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由制止其請願,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七年度北秩字第五三○號裁定拘留二日,並由同院普通庭九十七年度秩抗字第十九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惟聲請人僅就警察機關制止其請願之行為而為爭執,並未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聲請人
盧○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