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21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以法律反面解釋方式對人民論罪科刑,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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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以法律反面解釋方式對人民論罪科刑,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以法律反面解釋方式對人民論罪科刑,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用主觀意識之反面解釋以解釋法令,認定聲請人具有圖利罪之故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之疑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而非「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顯然係消極不適用法規,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有違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指摘,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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