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7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9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及本案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忽視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逕為起訴,亦不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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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及本案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忽視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逕為起訴,亦不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僅依據檢察官起訴之原因事實,認定有系爭規定之適用,卻漏未調查事實證據就是否符合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加以判斷、適用,有違憲法第八條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審判程序,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且公訴檢察官未就本件聲請人有利之事實證據予以調查,違背其職務,並因而影響確定終局判決之結果,檢察官之起訴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未於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又檢察官之起訴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均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吳○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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