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55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恐嚇取財等案件,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人民權利保障,而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刑事判決為原因案件,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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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恐嚇取財等案件,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人民權利保障,而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刑事判決為原因案件,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爭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刑事確定之判決,何以在認定聲請人犯強制罪部分援引秘密證人為判決依據,而在同案陳某某判決部分卻未引用秘密證人之供詞;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與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人民正當訴訟權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聲請人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四十一條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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