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四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農企字第○九八○一六七一一六號函釋及財政部九十九年一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九八○四七六五二七○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四七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農企字第○九八○一六七一一六號函釋及財政部九十九年一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九八○四七六五二七○號函釋(下稱系爭農委會及財政部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所有坐落苗栗縣竹南鎮崎頂段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徵收田賦,雖被編定為崎頂花園新城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計畫之一部分,但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限定作綠地、保育區使用,聲請人亦未曾有加以積極開發變更使用之行為,迄今仍維持原來種樹之森林狀態之原始地形地貌,應仍屬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與土地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農業用地之定義相符,與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之農業用地亦無不合;2、系爭土地被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限作農業使用,毫無收益或孳息可收或可期待可言,反而被課徵地價稅增受損失甚巨;3、土地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均無農業用地如係附屬在住宅社區整體開發之一部分,而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應認定已非農業用地而實質用途係屬住宅使用之相關規定;4、系爭農委會及財政部函釋並無法律授權,在農業用地及農業使用於法律上已有具體明確規定下,另作擴張解釋及增加農業用地課徵田賦之要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與租稅法律明確性及公平原則有違,並與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之實質課稅原則相背云云。惟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泛稱系爭函釋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張雪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