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2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朝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6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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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6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引用系爭規定,認須受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聲請人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免稅額。因此,確定終局判決係違反租稅法律及法律保留原則,於不符憲法所定限制基本權利之目的與要件下,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牴觸前揭憲法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引用系爭規定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黃朝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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